(2015)良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潘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邱永生,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华红,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和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同学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丙。首先,原告与被告没有稳固的感情基础,性格也不合,经常为鸡毛蒜皮的事大动干戈,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无法抹去的伤害。其次,被告对什么事都擅作主张,不仅不征询原告的意见,还通过自残、走极端的方式迫使原告屈从,使原告丧失了平等的权利。再次,原告与被告夫妻生活不和谐,被告经常疑神疑鬼,多次跟踪原告,对原告失去最基本的信任,为此双方看过心理医生,问题都出在被告身上。两个女儿从小到大都是原告抚养,被告由于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应由原告抚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乙、黄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4万元。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均与事实不符,双方是经自由恋爱成熟后才登记结婚的,已经生育了两个女孩,结婚至今已有九年多,已建立了稳定的感情。夫与妻的性格不可能完全相合,应当互敬互谅互让。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原告工作繁忙,不可能也没有时间跟踪原告,只是在正常的生活起居中偶尔发现原告一些不正常的行为才询问。为了家庭和两个孩子的未来,被告既往不咎,如有过分的地方,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太过草率,完全不顾及被告、孩子和双方家长的感受,是及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被告试探性询问大女儿,发现孩子对���个问题非常敏感,放声大哭,声称绝不让父母离婚。双方的亲戚都不愿意看到原、被告离婚。据被告了解,原告近来都是与一帮离婚、做“二奶”、染毒嗜赌的朋友在一起,受到了不良思想的严重侵蚀,影响了原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就是不良朋友教唆的结果。希望原告能够正视现实生活,远离不良朋友圈,回归平淡,回归家庭,重新建立幸福家庭,还两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出生证,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的身份情况;3、电视视频,证明因被告多疑致双方感情破裂;4、对话录音,证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无证据提供。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证据3是因双方闹矛盾后被告找到电视节目组录制节目以修复感情,证据4记录的也只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引起的争吵。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05年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丙。婚后双方因异性交往等问题产生矛盾和争吵。2015年5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孩子,表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不能因此否认夫妻感情的存在。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家庭事务和处理方式不当所致,只要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在原有感情基础上通过加强沟通、改善态度,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