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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圣玉与景玉生、万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圣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玉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莉,现羁押于南京女子监狱。再审申请人夏圣玉因与被申请人景玉生、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圣玉申请再���称:夏圣玉出借给景玉生的70万元系景玉生给夏圣玉的养老钱,在景玉生、万莉被债权人堵门的紧急情况下,景玉生向夏圣玉借70万元给万莉还债,随后补写了借条。诉讼中,景玉生、万莉对此均予以认可,已经构成借贷合意。原判决不认可夏圣玉的合法债权,认定夏圣玉的起诉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法律依据。夏圣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夏圣玉主张景玉生向其借款70万元未还,景玉生对此予以认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情形下,夏圣玉本无诉至人民法院的必要。根据其陈述,其诉讼目的是因景玉生、万莉涉及其他多起纠纷,且多起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如不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则无法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夏圣玉所主张借贷关系的款项来源、款项交接情况、借贷合意等借贷关系各要素予以严格审查。本案中,虽有夏圣玉向景玉生账户现金存款70万元的事实,但考虑到双方是父子关系,夏圣玉出借的款项来源于景玉生此前的赠与,夏圣玉所持借条系景玉生事后补写,且本案诉讼发生于景玉生、万莉涉及其他纠纷,景玉生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形下,原判决认定仅凭景玉生事后对借贷事实的自认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而驳回夏圣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夏圣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圣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 贞 伟代理审判员 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