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陆才松与廖经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才松,廖经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陆才松,农民。被告:廖经文,约35岁,农民。法定代表人:XXX。案由:排除妨害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陆才松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才松承担。审判员 马本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喜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陆才松诉廖经文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陆才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陆才松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邓喜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