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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秦连花诉被告浚县浚州街道东王桥村民委员会、朱桂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连花,浚县浚州街道东王桥村民委员会,朱桂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秦连花,男,1933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希山,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浚县浚州街道东王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希增职务:村委主任被告朱桂兰,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连花与被告浚县浚州街道东王桥村民委员会、朱桂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连花以双方已将诉争问题妥善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连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连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连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素芳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