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瑞江与韩向敏、郑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王瑞江,个体。被告韩向敏,个体。被告郑淑芳,个体。被告潍坊顺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孟镇李家埠村。法定代表人韩向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江与被告韩向敏、郑淑芳、潍坊顺程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存放在被告潍坊顺程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的变压器一台(200kw)、车间内的清花两套(型号A076F,出厂号366)、梳棉机十台(型号FA204D六台、出厂编号0948、887、886、0919各一台)、纺纱设备两台(福晋纺机FJ330一台、转杯纺纱机一台)、并条机两台(云龙牌FA316A)。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查封期间,由被告韩向敏、郑淑芳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不准变卖、抵押、损坏、出租、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梅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