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监利县朱河镇杜上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朱河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等与监利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监利县朱河镇杜上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朱河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朱河镇余杨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朱河镇细诃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桥市镇植莲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监利县朱河镇杜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红斌,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监利县朱河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监利县朱河镇余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治国,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监利县朱河镇细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高清,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镇,系该县县长。第三人:监利县桥市镇植莲场。法定代表人:颜钦华,系该场场长。原告监利县朱河镇杜上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朱河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朱河镇余杨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朱河镇细诃村村民委员会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监利县桥市镇植莲场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郭卫东审判员 齐彬彬审判员 李超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