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迎会,崔延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高迎会,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邢台市威县。委托代理人:李华山,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延昆,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邢台家乐园天一生活广场保安,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委托代理人:李华山,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迎会诉被告崔延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迎会其及委托代理人李华山和被告崔延昆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迎会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特别暴躁、性格孤僻,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打骂原告,有几次殴打特别严重,原告报警。被告没有丝毫家庭责任心,从不给原告一分钱,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管原告及孩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等,就连孩子喝奶粉的钱、接种疫苗费及生病治疗费等,都是原告借钱支付的。原告和孩子的日常生活也都是由原告父母垫付至今。原、被告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5月,被告因生活琐事对原告拳打脚踢,殴打原告致伤,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离婚。因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女儿李泥热是原告与前夫的孩子,现在女儿的户口在被告处,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2012年1月30日,生育男孩崔嘉熙,孩子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孩子与原告有深厚感情,且孩子现在正年幼,判决随原告生活对孩子有利,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崔延昆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草率结婚,婚后原告说在邢台工资太少,逼着被告外出打工,被告就去了地质队做打井工作,把工资卡给了原告。在这段时间里原告天天上网,2012年10月份带孩子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被告去原告家找过多次,但均没有在家,问她娘家人都说不知道。后来原告回家两次,被告根本没有打骂并致其受伤。只是追问原告去哪里了,为什么离家出走。原告为了不让问才报警,此情况在村干部和110处都有记录。年前原告自动回来了,没有想到的是突然有一男子打电话给被告,说原告这两年在他家做情人,后来把他老婆气走离了婚,这一切被告有电话录音。因为原告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原告四处借钱,父母垫钱,没有稳定的家,到处漂泊,无工作无收入,故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崔嘉熙。如孩子不归我抚养,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告婚前与其前夫婚生一女儿李泥热,由原告抚养。双方婚后于2012年1月30日婚生男孩崔嘉熙。2012年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协商解决,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均未提交有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婚后难免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本着相互爱护、相互尊重,注意沟通,定能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相互谅解,化干戈为玉帛,共同经营好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迎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迎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