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宣东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东,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河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汴行初字第135号原告陈宣东。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大学。陈宣东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宣东因与被告鼓楼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陈宣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宣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宣东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宣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