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北一街坊*号楼*单元。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湖滨区铂景湾小区*号楼****号。贾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件与(2015)湖执字第958号贾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