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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毅与被执行人张炜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毅,张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20-1号申请执行人姚毅,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建设北路金鑫小区**排*号居民。被执行人张炜,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翰林湖畔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姚毅与被执行人张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运盐督字第3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炜工资账户,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督字第3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董晓军执行员  马华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