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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乌日塔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日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赤刑一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乌日塔,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18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辩护人斯某某巴某甲,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乌日塔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春艳、代理检察员乌日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乌日塔及辩护人斯某某巴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乌日塔在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都希也图嘎查一组自己家中,由于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醉酒后乌日塔一直骂其儿子巴某甲和妻子斯某某,巴某甲也骂乌日塔。被告人乌日塔用折叠刀捅其儿子巴某甲胸部两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巴某甲系锐器致心脏破裂及心包填塞而死亡。当日19时许,被告人鸟日塔打电话报警,并于2014年2月1日去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证人斯某某、青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物证---折叠刀,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被告人乌日塔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乌日塔故意非法剥夺巴某甲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日塔案发后投案,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乌日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乌日塔的辩解案发当日他处于醉酒状态,醒酒后记不清当天所发生的事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仅凭证人斯某某的证言无法证实被告人乌日塔杀死巴某甲的事实,认定被告人乌日塔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乌日塔在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都希也图嘎查一组自己家中与其儿子巴某甲一起饮酒,乌日塔因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醉酒后的乌日塔辱骂其儿子巴某甲和妻子斯某某,巴某甲亦骂乌日塔,乌日塔用折叠刀捅巴某甲胸部两刀,致巴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巴某甲系锐器致心脏破裂及心包填塞而死亡。当日19时许,被告人乌日塔打电话报警,并于2014年2月1日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斯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乌日塔的妻子,巴某甲的母亲,巴某甲最近三四年开始酗酒。2014年1月30日早晨,巴某甲喝酒了,不知道其喝了多少。中午吃完饭巴某甲跟她出去干外面的活,乌日塔自己在屋倒了一杯白酒喝。15时许,她和巴某甲进屋时,乌日塔喝着酒看电视,巴某甲帮她准备除夕的饭菜。17时许,她们在前屋吃的饭,乌日塔当时喝了4杯白酒,没注意巴某甲喝了多少。喝完酒后巴某甲在前屋躺着看电视,乌日塔在后屋躺着骂她和巴某甲,巴某甲对乌日塔喊:“你能喝就喝,不能喝酒算了。”乌日塔没在意,还在继续骂,她干完活到前屋时乌日塔在后屋继续骂她和巴某甲。她在前屋待了一会儿到厨房的锅炉填牛粪时听见脚步声,添完牛粪回头看见巴某甲在后卧室里靠门口背对着她站着,乌日塔在炕沿边靠北墙站着,二人距离非常近,紧接着巴某甲慢慢地将身体转向后方,然后靠着北墙慢慢往下滑,她到巴某甲身边时,巴某甲已经靠着北墙暖气片和火炕前沿坐在地上了,她过去拍巴某甲的脸,巴某甲一动不动,她把巴某甲抱起来后看见地上有血。她进后屋时没注意乌日塔手里是否有刀子,巴某甲手里没有刀子,后来她在炕上发现的刀子,当时刀子是闭合状态,她认为是乌日塔用那把刀子捅了巴某甲,她怕再出事,就把刀子放到炕毯底下了。这把刀子平时都在前屋的炕单底下放着。她找了一床褥子,把褥子铺在地上,将巴某甲的尸体拖到了正房外屋,头朝西仰面躺在褥子上,又找了一个红色的毯子和黄白色的纱巾盖在巴某甲身上和头上。当时她给110打电话也不知道是否打通,乌日塔抢过去后在电话里说“我杀人了,我自首”,她打完电话开始收拾屋子,把外屋的炉灰倒在有血的地方,然后又扫起来放到桶里了,用拖布把地拖了一遍。2、证人乌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乌日塔二女儿。2014年1月30日19时许,她父亲乌日塔来她家说:“我把你弟弟巴某甲捅死了,捅了两刀马上就不行了,你们快去吧。”乌日塔还说已经打了110报警电话。她到乌日塔家后看见巴某甲在客厅沙发前用红色毛毯盖着身子,用纱巾盖着脸,头西脚东仰面躺着,她母亲斯某某哭着说“你父亲把你弟弟杀了”,后来她打电话通知了其他亲戚。她听她母亲斯某某说她父亲酒后和她弟弟争吵了,她父亲在后卧室骂人,后来她母亲到厨房添火,后来看见巴某甲和乌日塔面对面在后卧室地上站着,巴某甲转过身靠着后墙的暖气片往下滑,她母亲跑到旁边抱起来时人已经不行了。第二天她父亲醒酒后很后悔,还说要去自首。3、证人青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乌日塔二女婿。2014年1月30日19时许,乌日塔来他家说:“巴某甲骂我来,我用刀把巴某甲捅死了,你妈给你们打电话也打不通,你们快点去吧。”他们到乌日塔家后看见巴某甲在客厅沙发前用红色毛毯盖着身子,用纱巾盖着脸,头西脚东仰面躺着,斯某某在厨房锅炉边哭。4、证人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19时许,她在家和她儿子青某某、儿媳乌某甲等人说话时,乌日塔进屋就说:“我把巴某甲杀了,你们快去看看吧。”乌某甲、青某某等人都去了乌日塔家,过了一会儿青某某来电话说乌日塔真的把巴某甲捅死了,让她通知邻居格某某。5、证人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晚,他在青某某家的时候,乌日塔来青某某家说其捅死了巴某甲了,当时他没相信这个事就回家了。后来他弟弟格某某到他家说乌日塔巴某甲捅死了,他和格日勒图去了乌日塔家。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乌日塔的邻居。2014年1月30日19时许,乌日塔来他家说:“我把儿子巴某甲捅死了,你们快打110报警。”他当时以为乌日塔说醉话,因为乌日塔酒后串门说胡话,他说这都快过年了,胡说什么,赶紧出去,乌日塔就走了。7、证人乌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乌日塔的邻居。2014年1月30日19时许,他们一家人在院外祭祀时,他看见乌日塔进了他家,乌日塔后来翻墙进了布和特木尔家。乌日塔和巴某甲平时关系还可以,都爱喝酒,醉酒后互相骂。8、证人乌某丙的证言证实:她是乌日塔的邻居。2014年1月30日19时许,她和她丈夫苏某某在家准备吃饭,乌日塔喝醉酒来她家说把自己的儿子巴某甲杀了,她说大过年的说什么不吉利的话,后来就把乌日塔撵出去了。乌日塔经常酒后胡说,当时没在意。9、证人巴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乌日塔的邻居。2014年1月30日19时30分许,乌日塔来他家说把自己的儿子巴某甲捅死了,这几天巴某甲经常骂乌日塔,让他们快打110报警。当时他以为乌日塔在说酒话,乌日塔平时喝了酒串门说胡话,他说快过年了胡说什么,乌日塔说“你们要不报警,就去找苏某某报警”,乌日塔说完就走了。10、证人格某某证言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19时许,他去青某某家时,青某某的母亲娜仁格日乐说乌日塔把自己的儿子巴某甲捅死了,他和浩斯巴亚尔一起到了乌日塔家,看见巴某甲的尸体放在客厅沙发前的地上。第二天,他和苏某某给巴某甲换的衣服。当时巴某甲上身穿粉灰色横格毛衣,里面穿黑色背心,下身穿灰色休闲牛仔裤,里面穿烟灰色棉裤,最里面穿灰白色带格的秋裤。他给巴某甲脱衣服脱不下来,有的都给撕了。换衣服时发现巴某甲的胸前有两处刀伤,苏某某把巴某甲身上的血擦干净了。1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乌日塔的大女婿。他们到乌日塔家后,看见巴某甲在客厅沙发前的地上躺着,已经死了,乌日塔在前屋炕上坐着,后来乌日塔对他说是其捅死了巴某甲,非常后悔,要去自首。第二天他们把巴某甲的尸体抬到后屋炕上,他和格某某给巴某甲换的衣服,当时巴某甲上身穿的是粉灰色横格的毛衣,里面是黑色背心下身穿灰色休闲牛仔裤,里面穿烟灰色棉裤,最里面穿灰白色带格的秋裤,他把巴某甲身上的血擦干净后将换下的衣服放到外面了。12、证人呼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乌日塔的三女儿。她接到她二姐乌某甲的电话后去了乌日塔家时,巴某甲已经死了,乌日塔坐在前屋炕上,已经喝多了,她也没问怎么回事。第二天,乌某甲和她说其父亲和弟弟喝多了,发生争吵,乌日塔把巴某甲捅死了。13、证人敖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乌日塔的小女儿。2014年1月31日晚,她父亲乌日塔说喝酒喝多不小心捅死的巴某甲,自己很后悔,要投案自首,次日早晨乌日塔到派出所投案了。14、证人图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斯某某的妹妹。她去乌日塔家问斯某某,斯某某说乌日塔喝醉后,在后卧室乱骂,当时斯某某和巴某甲在前卧室,后来斯某某去厨房添火时,巴某甲和乌日塔在后屋面对面站着,不一会儿巴某甲倒下了,斯某某跑到巴某甲跟前时巴某甲已经不行了。15、证人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乌日塔的妹妹。2014年1月31日,她和丈夫希日巴拉开车与呼某某、莫日根一同到乌日塔家,乌日塔说:“我杀死儿子了”,她嫂子斯某某说:“你大哥把唯一的儿子杀了”。斯某某还说其在厨房添火时,巴某甲和乌日塔面对面的在后卧室地上站着,后来巴某甲靠着暖气倒在地上了,等斯某某到跟前抱起巴某甲时,已经不行了。乌日塔说喝酒喝多了,不知道怎么捅死的巴某甲。16、证人娜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乌日塔的妹妹。2014年1月31日7、8点钟,呼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巴某甲去世了,她和敖某甲、娜仁格日勒去了乌日塔家,乌日塔说自己把儿子捅死了,要去自首,次日早晨乌日塔去派出所了。17、证人敖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乌日塔的妹妹。她到乌日塔家后,乌日塔跟她说惹大事了,见她一面就去自首。18、证人朝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得到巴某甲去世的消息后去了乌日塔家,乌日塔一直让在场的人报警,还说对巴某甲下手太重了,在场的人没理乌日塔,乌日塔拿出一瓶啤酒要喝,他抢酒瓶时把乌日塔左手划破了。二、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1、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乌日塔家。乌日塔家北面是空地,东面是巴某乙家,南面是空地,西面是乌力吉巴雅尔家。乌日塔家是坐北朝南的三间砖瓦结构房屋,进入屋内是一客厅,客厅西面是一大卧室,客厅北面是厨房、餐厅、小卧室。在客厅沙发和棺材之间地面上见有一双棕色棉拖鞋(原物提取),其中右脚脚尖处见有可疑血迹(棉签蘸取)。小卧室东侧是一火炕,火炕上见有一尸体用白布覆盖着,将白布掀开,见一男性尸体头西南脚东北仰卧于火炕上,死者衣着完整,将火炕上的炕布掀起,在火炕北侧距火炕边沿63厘米处见有一折叠刀,将折叠刀打开,是一单刃折叠刀(原物提取),测得折叠刀长22厘米、刀刃长9.5厘米、刀柄长12.5厘米,刀刃见有血迹(棉签蘸取)。火炕正面北侧有一灶口,灶膛内见大量烟蒂,在灶膛边沿处见有一枚带血迹的烟蒂(原物提取)。在灶口左上角的瓷砖上,距北墙30厘米、距地面37厘米处见有面积为10厘米×12厘米擦拭的可疑痕迹(棉签蘸取)。在灶口下方瓷砖上距北墙62厘米处见有可疑痕迹(棉签蘸取)。厨房筐里见有一蓝色纤维袋,纤维袋内装有灰(原物提取),筐的西侧见有一灰桶,灰桶内装有灰(原物提取),其他未见异常。2、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2月1日,侦查人员在乌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一条带血迹的深灰色休闲裤、一条深色棉裤、一条带血迹的灰白条格保暖裤、一条深色带血迹秋裤、一件带血迹深色背心(侧面已被剪开,前胸有两处刀痕)、一件带血迹粉条格毛衫(侧面已被剪开,前胸有两处刀痕);提取乌日塔、斯某某、巴某甲血样及乌日塔所穿迷彩鞋备检。3、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9日,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7张不同刀具分别编为1-7号,在见证人张某某的见证下,让乌日塔、斯某某辨认,乌日塔指出7号刀具是他捅死巴某甲的刀子,斯某某指出7号刀具是她家的刀子。三、鉴定意见:1、克什克腾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克)公(司)鉴(医)字(2014)3号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尸体检验:胸骨剑突上6cm胸骨体处见2.0cm横行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腔深达骨质,胸骨剑突左侧2.5cm处见1.9cm横行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腔深达胸腔。翻动尸体见从两创口有大量血性液体流出。脐下腹部正中见15cmx6cm血迹,左侧大腿中部见16cmx5cm血迹,左膝下方见5.5cmx2.1cm皮下青紫,左小腿中段前侧见4cmx2cm深红色皮肤挫伤,右大腿内侧见2cmx1.5cm皮下青紫,双手掌未见损伤。右手中指第二指间关节背侧见0.7cmX0.7cm皮肤擦伤,右手无名指第二指间关节见0.3cmx0.3cm皮肤擦伤,右手食指近节背侧见0.2cmx0.2cm皮肤擦伤,右手背见多处点状皮肤擦伤,右腰部见2cmx1cm皮肤擦伤。其余尸表未见损伤。解剖检验:切开胸腹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暴露胸骨及肋软骨,胸骨剑突上创口对应胸骨体处上见2.3cm横行创口,创缘整齐,胸骨见图左侧创口对应第6、7肋间肌出血,其下见6.0cm横行创口,创缘整齐,第6肋软骨部分断裂,第7肋软骨完全断裂。切开肋软骨,打开胸腔,心包右前下方见2.8cm横行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心包左前下方见4.5cm横行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打开心包,心包腔内见有约150m1血性液体,右心室前下方见2.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腔深达右心室。左侧胸腔见有约2000m1血性液体,右侧胸腔未见异常。提取尸体血纱布一块,进行DNA检验。分析说明:巴某甲胸部两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其余尸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心包见两处创口,创缘整齐,心包腔内见有大量血性液体,右心室见有创口,创缘整齐。鉴定意见:巴某甲系锐器致心脏破裂及心包填塞而死亡。2、克什克腾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办案说明证实:左膝下方见5.5cmx2.1cm皮下青紫,左小腿中段前侧见4cmx2cm深红色皮肤挫伤,右大腿内侧见2cmx1.5cm皮下青紫,右手中指第二指间关节背侧见0.7cmx0.7cm皮肤擦伤,右手无名指第二指间关节见0.3cmx0.3cm皮肤擦伤,右手食指近节背侧见0.2cmX0.2cm皮肤擦伤,右手背见多处点状皮肤擦伤,右腰部见2cmx1cm皮肤擦伤,以上损伤符合生前伤的损伤特点。右手中指第二指间关节背侧皮肤擦伤,右手无名指第二指间关节见皮肤擦伤,右手食指近节背侧见皮肤擦伤,右手背见多处点状皮肤擦伤,以上擦伤均已结痂,根据结痴情况分析,以上损伤形成时间较长。3、克什克腾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说明证实:巴某甲死亡时所穿粉条格毛衫及深色背心胸部见两处刀痕,胸部有两处创口,此两处创口系隔着衣服形成,他人形成的可能性较大,未隔衣物直接刺伤皮肤的创口系自己形成的可能性大;开放性心脏刺创会引起失血性休克、心包填塞、室颤等情况,人将迅速失去活动能力,死者心脏两处创口,故系他人形成的可能性较大。根据巴某甲伤口推断凶器为刃宽2cm的单刃刀,从现场提取的刀子为刃宽约2cm的单刃刀,从现场提取的刀子与被害人的伤吻合;通过检查未发现乌日塔所穿衣物上有血迹;尸僵已部分缓解,尸斑指压不退色,根据尸僵、尸斑综合分析巴某甲的死亡时间应该是40小时左右。4、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4)第005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材料:乌日塔血样1份,编为1号;巴某甲血样1份,编为2号;斯某某血样1份,编为3号;厨房蓝色纤维袋里的灰土1份,编为4号;厨房灰桶内的灰土1份,编为5号;火炕灶口左上角瓷砖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6号;火炕灶口下方瓷砖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7号;折叠刀1把,取刀柄处附着物编为8号,取刀刃处可疑血迹编为9号;乌日塔左手虎口处可疑血迹1份,编为10号;火炕灶膛内带血迹烟蒂1枚,取其上可疑血迹编为11号;鸟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的深色秋裤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12号;鸟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的粉条格毛衫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13号;乌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的深色背心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14号;乌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的灰白条格保暖裤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15号;乌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的深色棉裤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16号;乌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的深杰色休闲裤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17号;乌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的棉拖鞋上可疑血迹1份,编为18号;乌日塔左右手手指擦拭物各1份,分别编为19、20号;鸟日塔作案时所穿的迷彩鞋,取其上可疑血迹编为21号。检验结果:4、5号检材未获得STR分型,7号检材获得部分STR分型,无法进行进一步比对。鉴定结论:所检乌日塔左手虎口处的血迹和乌日塔左右手手指擦拭物所获得的DNA分型均来源于乌日塔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检火炕灶口左上角瓷砖上的血迹、折叠刀刀柄处附着物、折叠刀刀刃处的血迹、火炕灶膛内烟蒂上的血迹、鸟日塔家蒙古包内提取的深色秋裤上的血迹、粉条格毛衫上的血迹、深色背心上的血迹、灰白条格保暖裤上的血迹、深色棉裤上的血迹、棉拖鞋上的血迹和乌日塔作案时所穿的迷彩鞋(左脚)上的血迹所获得的DNA分型来源于巴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巴某甲是乌日塔和斯某某所生之子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5、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赤安医司法鉴定所(2014)精鉴字第24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法律能力评定分析:被鉴定人平时精神状态正常,案发时急性醉酒状态,属普通醉酒,其醉酒亦属自陷性行为,因此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鸟日塔案发时诊断为急性醉酒,被鉴定人乌日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四、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1日9时许,克什克腾旗刑警大队接到巴彦查干派出所转警,乌日塔自首称,2014年1月30日18时许,乌日塔在自己家中将其儿子巴某甲捅死。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接警部分说明证实: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录音显示,报警电话为187XX****XX,报警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19时17分。报警人称报警地点为“幸福,东山根”,克旗现行政区划中没有“幸福,东山根”这个地方,接警员误认为该报警为无效报警。故无转警记录。3、办案说明、指纹检验工作记录证实:经用紫外观察系统观察,折叠刀刀柄未检测到指印。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1月30日19时17分,187XXXXXXXX号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巴某甲的母亲、姐妹对乌日塔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乌日塔、被害人巴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五、物证物证---折叠刀、鞋,庭审经被告人乌日塔辨认,乌日塔确认该折叠刀确系其家的刀;迷彩鞋一双,乌日塔确认是其案发当日所穿的鞋。六、视听资料乌日塔报警光盘录音证实:案发当日乌日塔拨打110的过程,乌日塔将案发地点说成是幸福、东山根,称“我杀死了我小子”七、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告人乌日塔的供述、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他是来自首的,他把他儿子巴某甲捅死了。2014年1月30日下午2点多钟,他干完活自己喝的酒,后来巴某甲也进屋和他一起喝,一直喝到晚上。他心脏不好,喝酒就有脾气,他妻子斯某某不让他多喝,那天是大年三十,斯某某也没太管他,他就喝醉了,喝醉后发生的事情记不清了。第二天凌晨醒酒后下地时发现地上有血,客厅北侧沙发前仰面躺着一个人,身体用红色毯子盖着,他心想一定是出事了,进前屋时他的几个女儿和女婿都在屋,斯某某哭着骂他不是人,他想肯定昨天晚上酒后杀死了儿子。他女儿和女婿通知了家里的其他亲戚,他当天想投案,但是他儿子的后事还没办理,想办完后事再去投案自首。他妹妹、妹夫来了后商量说不能把巴某甲下葬,要不还得再挖出来验尸,让他先去自首。2月1日早晨他到巴彦查干派出所投案了。他家里有三把刀子,一把水果刀、一把铅笔刀、一把棕红色折叠刀,折叠刀打开后有二十公分长。他记不清捅死巴某甲那天晚上去过谁家了,也记不起来跟谁说过杀死巴某甲的事,也记不清是否打过电话。公安机关出示的这把刀(在乌日塔家后卧室炕毡下提取的折叠刀)是巴某甲平时宰牲畜用的刀子,他可能就是用这把刀把巴某甲捅死的,但想不起来这把刀怎么到他手的,平时这把刀在前屋电视柜下面放着。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日塔酒后与其儿子巴某甲发生争执,故意非法剥夺巴某甲的生命,持刀捅刺巴某甲的胸部两刀,致巴某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乌日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仅凭证人斯某某的证言无法证实被告人乌日塔杀死巴某甲的事实,认定被告人乌日塔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人斯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家里就她和乌日塔、巴某甲三人,她在厨房的锅炉添牛粪时乌日塔和巴某甲在后屋,添完牛粪回头看见二人距离非常近,紧接着巴某甲坐在地上了,炕上有把刀子;证人乌某甲、青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乌日塔作案后到其家中说自己捅死了巴某甲;报警记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乌日塔向110报警并称把自己的儿子捅死;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巴某甲系因锐器致心脏破裂及心包填塞而死亡;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乌日塔作案时所穿的迷彩鞋(左脚)上的血迹所获得的DNA分型来源于巴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物证-折叠刀庭审经被告人乌日塔辨认确认该折叠刀确系其家的刀;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赤安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乌日塔案发时诊断为急性醉酒,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相互印证,认定被告人乌日塔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乌日塔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乌日塔辩解案发当日他处于醉酒状态,醒酒后记不清当天所发生的事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被告人乌日塔有自首情节,本案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对被告人乌日塔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乌日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福  祥审判员 阿  占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巴达荣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