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铁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铁执字第4号中铁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柳河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太铁中商终字第7号及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太铁中商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案款947339.23元,现经查,被执行人柳河县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铁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2015年6月17日中铁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向本院表示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太铁中商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成崇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