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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民初字第963号申请人尚某某,女,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应福,兴义市顶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申请人尚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尚某某是被申请人张某某舅家女儿,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表姐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农历9月1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2年3月31日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于2000年7月16日生长女张某A,2002年12月3日生长子张某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另案达成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尚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登记结婚时被申请人张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登记结婚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尚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厚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