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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步连、杨翠喜与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任步连,杨翠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翠杰,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步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喜。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杜胜强,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冯东方,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上诉人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任步连、杨翠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任步连、杨翠喜于2013年11月28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修路款9909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元月28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兴审判员  路长平审判员  郭中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