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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2015)普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军,吉次子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许 建 军 诉 吉 次 子 黑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普民初字第93号原告:许建军,男,出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被告:吉次子黑,男,出生于1967年12月23日,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军诉被告吉次子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比尔 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