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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董恒与权兴怀、李引侠、赵利平、权某某、权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恒,权兴怀,李引侠,赵利平,权某某,权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董恒。被执行人权兴怀。被执行人李引侠。被执行人赵利平。被执行人权某某。被执行人权某甲。董恒诉权兴怀、李引侠、赵利平、权某某、权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现经恢复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79696.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恒与另案申请人董永强、张万奇、宋锁翠同被执行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申请人本案获得赔偿116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条关于董恒应得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