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环非诉行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与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环非诉行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安县城江海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苏建华,局长。被执行人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15组。负责人范春生。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海国土行决(曲)字(201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57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5年3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