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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万红华与高广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红华,高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万红华,女,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被执行人:高广宁,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申请执行人万红华与被执行人高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阳春法潭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广宁应偿还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万红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陆出审判员  李德运审判员  黎兴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蓝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