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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凤渊诉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22号申请人刘凤渊,男,生于1956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邓汉学,总经理。申请人刘凤渊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申请我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了查封,金额以28700000元为限。同时申请人刘凤渊以刘渝渝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渝渝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287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庭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