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昌飞与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陈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飞,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陈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30号原告:吴昌飞,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法定代表人:侯启君。被告:陈琼,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吴昌飞诉被告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陈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昌飞于2015年4月27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昌飞委托代理人孙龙、被告陈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昌飞诉称:2011年,被告恒通公司承包泗县交通局大黄路维修工程,并由陈琼近亲属魏礼民实际负责。原告于2012年8月12日经魏礼民承包清包工部分,价格按每平方米13元计算。同期,恒通公司在梁凡路工程也同样经魏礼民手发包给原告,清包工费用为每平方米5.8元。原告在施工结束后与魏礼民结算,两条路费用合计为5067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魏礼民仅偿还219733元,下欠287000元未付。魏礼民于2014年12月7日因病去世。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由魏礼民出具了结算手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款28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恒通公司没有进行答辩。陈琼辩称:施工合同和结算单确实是魏礼民签字,但魏礼民在外干活,我在家带小孩,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吴昌飞向本院提供施工合同和结算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为魏礼民施工,魏礼民总欠原告506733元工程款。经审理查明:泗县大黄路施工工程(包括新集路面、新集街道)和梁凡路工程由恒通公司承包,恒通公司承包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魏礼民。魏礼民将工程以清包工的形式包工吴昌飞。在大黄路工程中,双方约定每平方米13元,铲车费用按每平方米1元从总工资里扣除,双方并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和其他内容。梁凡路工程清包工为每平方米5.8元。吴昌飞随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于2013年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魏礼民欠吴昌飞工程款506733元。后魏礼民陆续给付吴昌飞219733元,但仍欠287000元未付。2014年12月7日,魏礼民因病去世,上述欠款仍未支付。另查明:陈琼和魏礼民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魏小然系二人之子。本院认为:魏礼民以清包的方式将大黄路等工程发包给吴昌飞,吴昌飞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施工并支付相应的工人工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魏礼民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因被告魏礼民在支付219733元工程款后,尚有287000元未支付完即去世,上述债务在其和陈琼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且收入为其家庭收入,因此,上述债务为魏礼民、陈琼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琼对上述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吴昌飞撤回对魏小然的诉讼,本院已另行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吴昌飞撤回对魏小然的诉讼。被告恒通公司承包大黄路等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魏礼民施工,被告恒通公司对魏礼民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琼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吴昌飞工程款287000元。二、被告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被告陈琼、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