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沈兴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安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县花荄镇前进村3组。法定代表人:李昌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兴勇,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县界。本院受理安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该案于2014年8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496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