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长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