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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长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