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卞世龙与胡学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世龙,胡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61-1号申请执行人:卞世龙被执行人:胡学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世龙与被执行人胡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