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明达苏诉被告乌尼巴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达苏,乌尼巴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389-1号原告明达苏,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乌尼巴拉,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工商银行杭锦旗支行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达苏诉被告乌尼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乌尼巴拉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以登记在案外人林花尔所有的蒙KBT8**号小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乌尼巴拉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案外人林花尔所有的蒙KBT8**号小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