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307号原告: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新娟,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贾文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在渭南市大荔县,应由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是都市之门D座五层,该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应属本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