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晓明诉张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明,张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明,男。���托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涛,男。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晓明与张艳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晓明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上诉人胡晓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国栋、被上诉人张艳涛及委托代理人李河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776元退回上诉人胡晓明。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