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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连州市普康制砂有限公司与胡志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连州市普康制砂有限公司,胡志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州市普康制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法定代表人:凌三平。委托代理人:何继锋、梁天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志德,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再审申请人连州市普康制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志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连州市普康制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