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成照荣与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982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被执行人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效云。本院在执行成某某与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虹民初字第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