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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湖北克瑞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与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克瑞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湖北克瑞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湖北克瑞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克瑞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克瑞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克瑞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湖北克瑞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桢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