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芜湖县开东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县开东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县开东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厚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县开东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县开东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叶倩,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见及委托代理人张晓静、周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苏沁审 判 员  徐旭红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