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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海军、夏志军与高思兴、周恒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海军,夏志军,高思兴,周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军。申请执行人夏志军。被执行人高思兴。被执行人周恒波。申请执行人朱海军、夏志军与被执行人高思兴、周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舟岱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高思兴、周恒波已履行诉讼费5650元、保全费4270元,并向法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朱海军、夏志军以自行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虞和跃审 判 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