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庞如仓与被告商丘市鼎豪养殖有限公司、陈光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如仓,商丘市鼎豪养殖有限公司,陈光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庞如仓,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鼎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红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亮,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如仓与被告商丘市鼎豪养殖有限公司、陈光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如仓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30元,由原告庞如仓负担。审 判 长 王青田审 判 员 刘继华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潇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