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榆林小额贷款公司与贺蒙林等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贺某某,曹某某,屈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屈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贺某某、曹某某、屈某、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某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本院决定中止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拓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