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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榆林小额贷款公司与贺蒙林等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贺某某,曹某某,屈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屈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贺某某、曹某某、屈某、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某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本院决定中止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拓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