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审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海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海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林海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高桥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紫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