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小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乾龙与阿拉尔市城市之家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乾龙,阿拉尔市城市之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00125号原告何乾龙,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阿拉尔兴龙石材店业主,住阿拉尔市。被告阿拉尔市城市之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明珠商业街152号。法定代表人邱智文,董事长。原告何乾龙诉被告阿拉尔市城市之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书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乾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拉尔市城市之家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城市之家因经营需要从原告何乾龙处购买大理石板,双方口头约定100元/米,共计购买了157米,经双方结算,货款合计为15700元。被告城市之家于2014年年底向原告何乾龙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何乾龙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兴龙石材2014年材料款5700元(伍仟柒佰元整)。城市之家装饰有限公司,邱智文。”并口头承诺该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该欠条上盖有被告城市之家的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该货款被告城市之家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何乾龙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城市之家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700元的事实清楚,该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全部价款,本案被告城市之家从原告何乾龙处购买大理石板共计15700元,其仅支付了10000元材料款后,尚欠5700元亦应当向原告支付,因此,对于原告何乾龙要求被告城市之家支付拖欠材料款5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阿拉尔市城市之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乾龙材料款5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阿拉尔市城市之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义务一同履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