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满珍诉被告武汉市农家小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王满珍,女,1956年6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曾毅、温倩,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农家小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金桥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徐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珍与被告武汉市农家小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珍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满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瑞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