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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翟某某,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四红,系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苗睿铮审判员  冀永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