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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董煜与陕西恒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煜,陕西恒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董煜。被告:陕西恒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0号萨菲尔名邸A座A6-2号。法定代表人:刘礼,具体职务不详。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煜与被告陕西恒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煜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后205.5元由原告董煜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