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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志祥与被执行人南京宇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施志祥,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宇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若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凰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陈明俊。陈明俊,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施志祥申请执行南京宇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周宗斌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