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临沧市公安局移送执行孙斯常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32号移送执行机关临沧市公安局。被执行人孙斯常,男,1984年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原住保山市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临沧市公安局移送执行孙斯常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中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依法将涉案车辆云MA82**本田思域牌轿车予以没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涉案车辆云MA82**本田思域牌轿车(发动机号:XXX;车辆识别代码:XXX),该车所有权原归属吴兴丽,被依法没收后,本院对该车辆依法委托评估,并于2015年6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面向全国公开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潘胜柱(身份证号码XXX)以最高价获得该拍卖车辆,并于当日向本院支付完毕拍卖成交价款,成为该项拍卖标的物的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云MA82**本田思域牌轿车(发动机号:XXX;车辆识别代码:XXX)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潘胜柱(身份证号码XXX)所有。二、买受人潘胜柱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李 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立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