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相识,201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告从未嫌弃被告的条件,认为只要双方愿意一起努力,不求大富大贵,只愿能培养儿子成才即可。但是��2011年10月28日被告就开始接触毒品,自此后被告连儿子也不理会,也频繁变换工作,年收入不到5000元,原告婚后也因为一直在家里带孩子而没有经济来源,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要改过自新,但被告从不听劝。2014年开始,被告就经常打骂原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对原告进行侮辱,但原告一直仍在努力做好妻子、妈妈、媳妇的角色。有一夜晚,被告以为原告嘴唇发黑发紫是因为吸过白粉,便将原告按倒在地并骑在原告身上,将一个硅胶手机套塞进了原告的嘴里,原告拼命挣扎,被告怕惊扰到邻居而不准原告喊救命,捂住了原告的嘴巴。有一凌晨,双方争吵起来,被告母亲就带着原告去报警,但被告在中途把原告拖回来,造成原告不同程度的挫伤,恰逢当时有路人帮忙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就将被告带回了派出所并检验出被告体内有毒品的成分,于是派出所就将被告送��了大朗拘留戒毒,但被告出狱的当天又去了吸毒。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演练,原告已经身心疲惫,没有信心再和被告一起生活,于是原告在2015年3月12日选择了离开家庭住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梁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着多年的夫妻感情,感情非常深厚。在2011年生日当天,因当时遭遇了一些倒霉事情,在朋友的蛊惑之下被告才有了第一次的吸毒行为,其后虽有偶尔吸毒,但没有特别上瘾,现在已经没有吸毒。现今,被告已经清楚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立誓戒毒,也有信心能够成功戒掉。被告也已经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工作也非常努力,希望能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也希望原告能够原谅和接纳被告,共同努力维系这段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3月12日在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J441900121-2012-XXXXXX,双方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梁某甲。婚后,双方因被告吸毒且没有外出工作等原因而时有争吵,原告自2015年3月开始搬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从认识、恋爱到登记结婚,经过了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较为深厚。被告虽曾沾染毒品,但其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立誓戒毒,希望能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只要被告能够成功戒掉毒瘾,努力工作,用心经营家庭,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性的。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希望被告能兑现诺言,远离毒品,努力工作,经营好夫妻感情,给予原告及孩子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姗李友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