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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西万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执字第0031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狮江西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852754-X。负责人:潘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民,男。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7457177-1。法定代表人:彭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50万元,并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罚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74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26日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福安市金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建造的“佳和32”轮、“佳和35轮”和“佳和36”轮(或名为“金湖3”、“金湖5”和“金湖7”,船舶识别号分别为:CN20117285500、CN20115732370和CN20114651004)所有权进行轮候查封冻结。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车辆和房产登记。2015年5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释明通知书,将案件执行的过程进行了告知,敦促其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释明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在穷尽执行手段后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为有效利用执行资源,本案在无新的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决定予以了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