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涌达衡器修造厂与无锡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区涌达衡器修造厂,无锡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844号原告无锡市崇安区涌达衡器修造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626、626-1号。负责人李涌良,无锡市崇安区涌达衡器修造厂厂长。被告无锡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塘南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崇安区涌达衡器修造厂与被告无锡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崇安区涌达衡器修造厂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在本院通知其限期交纳后,其逾期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家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