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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56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黎某甲,农民。原告邓某与被告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海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被告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改掉赌博的习性,但一直没有效果。被告从不关心家里的生活及女儿的学习状况,把打工所赚的钱都用在赌博上,生活开支都由原告一个人依靠打工维持,以至欠下许多债务。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已分居多年,已无夫妻感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200元,教育费承担一半;象山县石浦镇半岭路33-1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20000元),象山县晓塘乡黄埠村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债务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黎某甲答辩称:偶尔打打麻将娱乐是有的,但没有经常赌博。女儿已长大,离婚也是难看的,以后会好好赚钱养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乙,现就读象山县象山港书院。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打麻将及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后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今后双方只要多加强相互间的了解、沟通,多为家庭、子女考虑,夫妻和好有望。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海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