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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4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480-2号原告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台山路69号。法定代表人舒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卫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年四好,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商业街西卫生院内。法定代表人化国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峰,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4元,减半收取计11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程英卫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叶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