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诉被告何海文、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何海文,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刘军,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被告:何海文,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杰,1986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何海文、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