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忠喻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喻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忠喻,男,1966年12月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石城县珠坑乡。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忠喻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忠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上旬,马忠喻为了在石城县珠坑乡高玑村竹窝里山场开发果业,用柴刀将山场四周的芦箕杂草砍开一条防火带。2000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马忠喻自认为在山场四周已砍开防火带,便在靠近山窝中心的防火隔离带附近燃烧芦箕杂草,但由于风力较大,火苗越过防火带,迅速蔓延到附近山上,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珠坑乡、横江镇等部分集体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这场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6.667公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忠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等六人的证言,森林火灾损失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喻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二百一十多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忠喻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忠喻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力生审 判 员 陈青根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