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东四大道。法定代表人:徐虎,总经理。被申请人: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洋,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桂平,总经理。芜湖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在华夏银行南京湖南路分行、江苏银行南京城中支行、交通银行南京城中支行、交通银行玄武支行、工行城西支行、建行白下支行、徽行延安路支行、中行鼓楼支行、南京广州银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建行宜兴支行、广州银行南京分行、浦发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建行南京鼓楼支行、广发银行南京玄武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亿元,并提供安徽东向发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信作为担保。芜湖仲裁委员会转请我院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在华夏银行南京湖南路分行、江苏银行南京城中支行、交通银行南京城中支行、交通银行玄武支行、工行城西支行、建行白下支��、徽行延安路支行、中行鼓楼支行、南京广州银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建行宜兴支行、广州银行南京分行、浦发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建行南京鼓楼支行、广发银行南京玄武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亿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丽芳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