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牛某。被告李某。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