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631号原告刘某。被告温某。原告刘���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梁运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玉帅 微信公众号“”